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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公布 9月1日起將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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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教育部網站消息,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全面推進高等學校的信息公開工作,由教育部組織研究制定的《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今日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學校作為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業單位,其信息公開工作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條例》把包括教育在內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作為信息公開的重要主體,并明確實施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高等學校的校務公開工作起步較早,從2002年出臺《關于全面推進校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以來,全國高等學校的校務公開工作不斷取得進展。《條例》下發后,為做好《條例》在教育領域的貫徹落實,教育部即著手進行《辦法》的制定工作,并于2007年底至2008年上半年組織開展了全國范圍的校務公開調研。2008年6月初形成《辦法》初稿,并先后征求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高校,法律、高教管理、信息公開方面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委的意見和建議14輪,特別是2009年4月2日至17日通過教育部門戶網站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開征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促進了《辦法》的不斷完善。 正式發布實施的《辦法》共5章32條,明確了高校信息公開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原則、職責分工,對高校信息公開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公開的范圍和內容、公開的程序和要求、監督和保障等做出了具體的規定。根據《辦法》,今后高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制作、獲取的信息,應按有關規定公開。《辦法》細化了公開的范圍和內容,將涉及學校基本情況,發展規劃,學生招生考試、學位評定、就業資助,學科專業與教學,師資建設,財務資產管理,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調查和處理,以及對外交流與合作等十二類信息納入了主動公開的范圍,并規定了公開的途徑和方式。同時,還要求高校開展依申請公開工作,以滿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等方面的特殊需要。《辦法》注重了與高校校務公開工作的銜接,規定高校重要決策事項征求師生員工意見的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并要求開展信息公開工作監督檢查和社會評議時必須吸納師生員工代表參與。《辦法》明確了保障和救濟的具體措施,要求高校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監督檢查、年度報告、社會評議、舉報處理、責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 《辦法》的發布實施,對于進一步深化高校校務公開,促進依法治校,提高高校管理水平和工作透明度,保障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都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為切實做好《辦法》的宣傳貫徹工作,教育部將于近期印發施行《辦法》的通知,并出版《辦法》讀本。 (來源:新華網綜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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